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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分为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轻型无护套软电缆、一般用途护套软电缆、安装用电线和屏蔽电线、特殊用途护套软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耐火电缆等产品。
3 企业规模划分
4  检验依据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某类产品。如果企业生产多种规格型号产品时,应优先抽取按强制性标准生产的产品;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性质相同时,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600米;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抽样数量为一卷(应不少于50米),其中30米作为检验样品,剩余样品(不少于20米)作为备用样品。样品应包装完好,并附有合格证明。
抽取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缆电线时,抽样数量应根据GB/T 18380.3标准和GB/T 19666标准的要求确定。
5.3 样品处置 
抽样后将样品封装,在外包装贴上封条(应尽可能将封样单贴在样品包装的接头处),由双方签字,并由抽样人员在封样单上骑缝签名(还可采取漆封、特殊材料、拍照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抽样单中产品的技术资料信息应根据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填写。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验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为上表中1~71项。
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为上表中72~78项。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若企业产品明示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按照企业标准检验和判定。
对于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按产品明示的标准或明示技术条件来检验,若其他有效的明示标准中缺少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检验。
数值修约应执行“四舍五入”原则。
拉力试验复检时夹头移动速度应为(25±5)mm/min。
大截面铝导体推荐采用试样长度:导体标称截面95~185mm2,取3m;导体标称截面240mm2及以上,取5m。有争议时,导体标称截面185mm2 及以下,取5m;导体标称截面240mm2及以上,取10m。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的样本量为1,不合格判定数为0。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非检验判定项目检验结果写入检验报告,不作判定。
7.2 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的样本量为1,不合格判定数为0。
经检验,样品的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质量合格。
非检验判定项目检验结果写入检验报告,不作判定。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质量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如:电压试验击穿点、曲挠试验击穿或断芯或短路、成束燃烧试验炭化现象等)、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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